冼国明、葛顺奇教授翻译的《2016年世界投资报告:投资者国籍及其政策调整》在厦门发布
2016年9月8日,第19届国际投资与贸易洽谈会在厦门举行。这是国内规格最高的专注于国际投资与贸易发展的大型会议,商务部主办。

9月8日下午,专门举办了“中文版”新闻发布会。厦门市会展局王琼文局长、UNCTAD 投资与企业发展司司长詹晓宁博士、国经所葛顺奇教授先后发言,介绍了本年度投资报告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2016世界投资报告,由联合国贸易与发展组织编写,中文版由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和跨国公司研究中心翻译完成,南开大学出版社出版。这也是1998年以来由跨国公司研究中心翻译的第19本世界投资报告。
|
内容摘要
全球投资趋势
2015年,外国直接投资(FDI)强劲复苏。全球FDI流量跃升了38%,达到1.76万亿美元,实现2008-2009年全球经济金融危机以来的最高水平。跨国并购(M&A)的激增——由2014年的4320亿美元上升至2015年的7210亿美元,是全球FDI反弹的主要动力。已披露的绿地投资总值也依旧维持在高位,达7660亿美元。
FDI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公司重组。此类交易通常会导致国际收支大幅波动,但对公司的实际运营却影响甚微。若剔除此类大规模公司重组的交易额,2015年全球FDI流量增幅将降低至约15%。
2015年发达经济体的FDI流入量近乎翻倍,达9620亿美元。占全球FDI比重由2014年的41%上升至2015年的55%。由此可见,发达经济体在这一比例上已重新取得优势。其中欧洲地区FDI流入量的增长尤为强劲,美国则在2014年的历史低位基础上翻了两番。
2015年发展中经济体FDI流入量较2014年增长了9%,达到7650亿美元的新高。亚洲发展中国家FDI流入量已超过5000亿美元,依旧是全球最大的FDI接收地。非洲、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则有所波动。在全球FDI流入量排名的前10大东道国中,仍有一半为发展中经济体。
2015年发达经济体的对外直接投资跃升了33%至1.1万亿美元。尽管已实现增长,但这一数值仍比2007年的峰值低40%。其中,欧洲以5760亿美元的投资额成为全球最大的对外投资地区,北美跨国公司FDI则与2014年基本持平。
初级品部门FDI总量减少,制造业FDI有所增长。在一大批交易热潮的推动下,2015年制造业占全球跨国并购总额的比重提高至50%以上。受大宗商品价格下跌的影响,跨国公司纷纷削减其计划性资本支出,加之利润空间收窄而导致的收益再投资急剧减少——初级品部门FDI因此出现明显的下降趋势。此外,服务业占全球FDI存量的比重继续保持在60%以上。
展望未来,2016年全球FDI流量预计将下降10%-15%,其原因在于:全球经济依旧脆弱,总需求持续疲软,部分商品出口国经济增长滞缓,各国政府出于反避税目的对税收倒置交易采取更为有效的政策措施,以及跨国公司的利润下滑等。中期来看,随着全球经济增长的预期回升,全球FDI有望于2017年恢复增长,并于2018年超过1.8万亿美元。
地区投资趋势
2015年,非洲地区FDI流入量较前一年下降7%至540亿美元。北非FDI流入量有所回升,但依旧无法弥补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特别是西非和中非)流入量的下降。大宗商品价格暴跌减少了自然资源型非洲经济体的FDI流入。受益于自由化举措及国有企业私有化计划的实施,预计2016年非洲的FDI流入量将实现适度增长。
亚洲发展中经济体的FDI流入量增长16%,达到5410亿美元的历史新高。这一显著性增长主要是源自东亚及南亚经济体强劲表现的推动。预计2016年其FDI流入将有所放缓,并恢复至2014年的水平。与此同时,2015年亚洲FDI流出量却遭受2012年以来的首次下滑,跌幅达17%至3320亿美元。
2015年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不包括离岸金融中心)的FDI流入量为1680亿美元,与前一年持平。由大宗商品价格下跌导致的国内需求放缓及贸易条件恶化抑制了南美洲的FDI流入。与之相对,中美洲FDI流入却因制造业外资的增长而取得良好表现。鉴于宏观经济环境带来的挑战仍将持续,2016年该区域FDI流量或将呈放缓态势。
在大宗商品价格下跌、国内市场疲弱、限制性措施及地缘政治局势紧张等多因素的综合影响下,转型经济体FDI流入量进一步下降至约10年前的低位水平。该区域的I流出量同样有所放缓,其阻碍因素是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的途径减少。继2015年的低迷之后,预计未来转型经济体的FDI流入会出现小幅增长。
继连续三年的下跌之后,发达国家FDI流入量出现大幅反弹,达到2007年以来的最高水平。发达经济体间跨国并购额的迅猛增长是主要驱动因素。此外,已公布的绿地投资同样保持着较高水平,对外直接投资额也实现了大幅上升。然而在2015年底,一些大型发达经济体的增长势头已有所削弱,因此2016年将很难继续维持FDI的复苏态势,除非跨国并购交易和公司重组的浪潮得以延续。
2015年,结构脆弱、易受冲击的小型经济体吸引FDI总量达560亿美元,实现2%的小幅增长。目前,发展中经济体是所有此类国家的主要投资来源。最不发达国家(LDCs)的FDI流入量猛增1/3至350亿美元;内陆型发展中国家(LLDCs)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SIDS)的FDI流入量则分别下降18%和32%。从2016年FDI的预期来看,以上几类国家将呈现出不同趋势:LLDCs有望实现FDI流入的增长,而LDCs和SIDS的整体FDI前景将走弱。
投资政策趋势
大多数新的投资政策措施均继续致力于投资自由化和投资促进。2015年,85%的政策措施对投资者有利。亚洲新兴经济体在投资自由化方面表现得尤为积极,现已广泛渗透于诸多产业。新引入的投资限制措施或监管体现出各国对其战略性产业中外商所有权的关注。关于新措施,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投资法的推行或修订,其主要体现在非洲的部分国家。
国家安全方面的考虑日益成为投资政策制定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各国对国家安全的概念界定不同,因此在投资审查过程中可将其核心经济利益纳入考量范围。与此同时,各国也需要在国家安全法规的政府应用空间与投资者所需求的程序透明性、可预测性之间作出平衡。
国际投资协定(IIAs)的数量和影响继续扩大。2015年缔结的新IIAs共计31项,截至年底全球IIAs总数已达3304项。尽管每年新增IIAs数量持续下降,但由于部分协定涉及的缔约方数量众多,因此其经济和政治的影响力更为显著。最新签订的IIAs遵循了不同的协定范本,且各区域协定也大多规定缔约方已有的双边协定继续有效,从而使得投资规则体系的复杂程度不断加深。截至2016年5月底,近150个经济体正致力于至少57个新IIAs的谈判事宜。
2015年多数基于投资协定提起的投资者-国家间仲裁案例达70起,创年度新高。最新趋势显示,发达国家作为东道国被诉方的比例有所提高(达到40%)。此外,2015年公开的各项仲裁决议结果也不尽相同——在诉讼程序的司法管辖权判定阶段,东道国通常占有优势;而当案件进入实体及法律依据的审查阶段后,则多为投资者取得胜利。
国际投资协定体制的改革,正不断强化和收获第一阶段具体成果。新一代投资协定逐步形成。UNCTAD的投资政策架构及其国际投资体制改革路线图正在各个层面的政策制定上塑造关键性的改革进程。约100个国家已使用贸发组织的相关政策工具对其现有IIAs体系进行了审查,约60个国家据此设计了协定条款。在国际投资协定体制改革的第一阶段,各国已对改革的必要性达成了共识,确定了改革的领域和方法,审查了各自的国际投资协定体系,制定了新的投资协定范本,并开始就新型的国际投资协定进行谈判。
尽管目前的国际投资体制改革已取得重要进展,但仍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国际投资协定体制改革的第二阶段要求各国更加关注已签订的现有协定。与第一阶段中将改革重心置于国家层面有所不同,在改革的第二阶段,各缔约方需更加重视彼此间的合作协调,以解决系统性风险及大量现有协定在政策上的不连贯性。2016年世界投资论坛为各国探讨如何迈入国际投资协定体制改革的下一阶段创造了机遇。
投资便利化:需要填补的一项政策空白。投资促进与便利化是2015年后发展议程中的重要议题。从国家层面来看,诸多国家已制定投资促进与便利化政策方案,但多数措施仅与投资促进相关(地区推广和提供激励),而忽略了便利化(使投资更为容易)。在国际投资协定中,涉及投资便利化的具体措施也并不多见。
联合国贸发组织设计的“全球投资便利化行动纲领”为提升政策透明度和投资者信息获取水平、确保行政管理程序的高效运行以及增强政策环境的可预测性等方面提供了政策选择。该行动纲领涵盖了10项行动方针和逾40项政策选择。其中既包括可供各国单边实行的措施,也包括可引导国际合作或可被纳入国际投资协定的措施选项。
投资者国籍:政策挑战
目前,全球范围内超过40%的海外分支机构拥有多重“国籍”。这些分支机构是众多复杂所有权链的组成部分,而各所有权链又拥有着多重的跨境联系,其平均涉及3个司法管辖区。因此,海外分支机构在其投资者及所有者的国籍问题上变得日益模糊。
间接外资所有权、通过第三国开展的中转投资和返程投资是形成“多重国籍分支机构”的重要原因。约30%的海外分支机构由外国公司通过东道国的实体机构间接所有;超过10%的分支机构由外国公司通过第三国的中间实体所有;约1%的分支机构由国内实体最终所有。上述各类分支机构在大型跨国公司中更为常见,其60%的海外分支机构与母公司存在着多元跨境所有权联系。
跨国企业的规模越大,其内部所有权结构越复杂。纵观联合国贸发组织跨国经营指数排名前100位的大型跨国企业,每家企业平均在50多个国家拥有逾500个分支机构,其所有权架构平均多达7个层级(即联接各分支机构的所有权链可能会跨越6个边境),平均拥有约20家控股公司(这些公司所控股的分支机构分布于多个司法管辖区),平均在离岸投资中心拥有近70个实体。
各国现已普遍设置了有关外商所有权的政策规则:80%的国家至少在一个产业上对外资的大比例控股进行了限制。目前,与外商所有权相关的措施正逐渐呈现出放宽趋势——如解除部分限制,允许外商增加持股或向外国投资者提供更为宽松的批准和进入许可程序等。尽管如此,很多外商所有权的限制性措施仍同时存在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中。
投资者国籍的日益模糊对外商所有权法规的应用提出了更深层次的挑战。为保障外商所有权规则的有效性,部分国家的政策制定者已开发一系列相关机制,包括防范虚假公司(anti-dummy laws),一般性反滥用规则(旨在防止外商控制)以及信息披露要求等。
跨国企业通过间接持股结构及壳公司(mailbox companies)进行海外投资,可能会显著扩大国际投资协定的覆盖范围。约1/3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案件由第三国(非仲裁所依据协定的缔结国)母公司最终所有的实体提出申诉。近期的一些国际投资协定正试图通过增强投资者定义约束条款、“拒绝授惠”条款(denial of benefits clauses)以及实质性经营活动要求(substantial business activity requirements)等手段来应对复杂所有权结构所提出的挑战。然而,目前大部分的现有协定并不包含上述条款。
在国际投资协定层面,政策制定者应当意识到复杂所有权结构实际带来的多边化效应。例如,在未来可能签订的几个大型区域协定所属范围内(主要包括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TTI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近1/3看似来自区域内的海外分支机构由区域外的母公司最终所有,进而引发了有关此类协定和谈判的最终受益者问题。因此,政策制定者应加紧研究对策,以避免在国际投资规制覆盖范围的问题上给投资者和东道国带来不确定性困扰。
不断反思基于所有权的国际投资政策,既有助于保障外商所有权规则的有效性,同时也是对替代性政策选择的思考。一方面,政策制定者应将外商所有权规则同竞争、税收、产业发展等领域的投资相关政策机制进行比较,以检验前者的适用性。另一方面,政策制定者也应加强对所有权链条和最终所有权的认定评估,并完善信息披露要求。然而,政策制定者应当意识到这一要求将给公共机构与投资者增加的负担。总之,若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投资促进的最终目标,投资政策决策者就必须在投资自由化和有效监管之间寻求适度平衡,这是十分重要的。
Mukhisa Kituyi
联合国贸发会议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