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伦比亚国际直接投资展望
哥伦比亚大学维尔国际可持续投资中心
FDI热门问题的观点
系列 43 2011 年 8月 1日
主编: Karl P. Sauvant (Karl.Sauvant@law.columbia.edu)
编辑:Ken Davies (Kenneth.Davies@law.columbia.edu)
执行编辑:Alma Zadic (az2242@columbia.edu)
世界经济危机——变迁的情势
Hermann Ferré and Kabir Duggal
2008年9月,雷曼兄弟的破产使美国金融市场陷入混乱。由于贷款组合中不良资产比重的不确定——这有可能导致另一个大银行倒闭,银行业间开始相互失去信任,信贷市场也因此遭到冻结。危机迅速在世界范围内蔓延开来。各国政府纷纷在第一时间采取应对措施。专家们探讨了美国银行业及其他部门部分国有化的可行性。其他国家同样也考虑了救援关键行业的相关措施。
在投资者诉国家仲裁中,许多人预言应对经济危机的国家措施将引发条约索赔请求。评论者同时告诫各国需注意阿根廷的经验教训,即无法通过援引危急情况规则来逃避条约义务。可预见的投资者索赔主张包括违反非歧视性原则,违反公平公正待遇标准(FET)以及违反征用的相关规定等。
几乎没有证据表明投资条约制度预见了如同2008年至2010年间这样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发生的可能性。故当由危机引发的针对国家的索赔请求出现时,大部分投资协定关于时效期的规定仍处于空白状态。这样的索赔主张有可能在危机发生相当长一段时间后才提出。然而此时国家有了另一抗辩理由——情势已发生变化。
这一抗辩通常发生在条约终止的情况下,但有一个未经尝试的方面是条约义务的暂停履行。与危急情况和不可抗力不同,情势变迁的抗辩——传统意义上称为“情事变更”——非常适用于此次危机。其字面意思是“事情处于这样一种状态”,即指缔约方的期望以及谈判协定时的情势。基于投资者索赔主张是由政府应对危机所引发的,危机本身即是一场根本性的变化,而这一变化在现行条约体系所依赖的经济模型(例如20世纪90年代所处情势)之中不曾被预测。有些国家可以令人信服地辩驳,并非他们造成这场危机,然而其经济却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在这些变迁的情势之下,一国应当能够制定紧急经济措施以维持国家关键性产业的发展。
如果投资条约制度得以延续,那是否不该允许一国在特殊情况下暂不履行其条约义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CLT)》第62条规定允许暂停履行义务但并不具指导意义。变迁的情势必须构成当事国同意的基本根据,并且这种变迁必须根本地改变了尚待履行的义务范围。VCLT允许国家彻底终止条约或暂不履行其条约义务。暂停履行条约反应稍小,理应需要一个稍低的标准。而VCLT则对两种行为采用了相同的标准。这就是针对为处理未能预见的危机而采取的措施所提起的索赔主张,抗辩国之所以几乎不曾援引过第62条的原因。条约义务的纯粹暂停将会因使条约体系变得有弹性而对其有加强作用。暂停履行仍然在保有高标准的同时,应当将特殊情况考虑进去。可行的暂停行为应当包含:(i)一场无法预料的全球性危机;(ii)带给相当数量的人巨大的困苦;(iii)并非仅是一国单独行动的结果;(iv)暂停履行确有继续承担责任的期望;(v)该行为在特定情事下是合理的。
由于经济危机中许多国家需要采取保护性措施,权利与责任的暂停可能是最可取的选择。不允许中止的风险可能使国家在宣告索赔时考虑非最优的选择。关于暂停的时长问题以及暂停何种权利与义务是主观的,由仲裁人鉴于当时的情况与事实作出决断。条约义务的暂停履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是适当的,承认这一点非但不会削弱条约体系反而会使之得以加强。
(南开大学国经所研究生胡倩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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