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大投资展望  

NO.18 奥巴马总统的国际税收提案可以更进一步

发表日期:2012-10-18 已经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哥伦比亚国际直接投资展望

哥伦比亚大学维尔可持续投资中心FDI热门问题的观点

系列18  2010211

总编辑: Karl P. Sauvant (Karl.Sauvant@law.columbia.edu)

编辑: Lisa Sachs (Lsachs1@law.columbia.edu)

执行编辑:Rex Chatterjee (rchatt@law.columbia.edu)

 

奥巴马总统的国际税收提案可以更进一步

Reuven S. Avi-Yonah*

 

在经过十多年的“国际税制改革”后,奥巴马政府公布的2011财政预算案计划对跨国公司海外盈利征税1220亿美元。这一套方案类似于20095月政府出台的将跨国公司税收增加2100亿美元的措施,但预算案的征税范围较窄。

奥巴马的两份提案实际上是2009年措施的重复。第一份提案试图取消递延收入利息折扣的优惠政策,从而间接限制美国跨国公司海外收入延期纳税的可能性。根据现行法律,通过国外受控公司从事海外业务的美国跨国公司可以推迟到受控外国公司将收入汇回国内时才向美国缴税。即使是受控外国公司递延收入的利息支出,也可以在当期进行抵扣。2009年出台了同样的提案但却用于更广的抵免范围。

当前美国跨国公司可以从高税率国家受控外国公司获得汇回收入,并推迟为低税率国家受控外国公司收入缴税,而第二份提案限制了这种行为。根据现行法律,受控外国公司的汇回收入包含外国税额减免,这基于“支付的总税额/受控外国公司的总收入”这一公式计算得出。该项新提案计算应付税额和税额减免的基础是一家跨国公司所有受控外国公司的收入池,其中也包括低税率国家中的受控外国公司。其结果是美国加重了汇回收入的税收。该提案也已于2009年提出。

有趣的是,这些提案看起来似乎与当前的国际化趋势相违背。过去向跨国公司采取全球来源征税的国家(如英国和日本)近年来都开始转向地域来源征税,免除了对进行海外业务的受控外国公司汇回利润的税收,但同时加强了反对受控外国公司滥用税收协议的条款。其他有受控外国公司体制的经合组织成员(如德国、法国和加拿大)则一直对跨国公司的海外业务收入免税。奥巴马政府的政策间接限制了对收入的递延处理并对汇回收入增加税收,因此公众担心这些措施可能会使美国跨国公司处于竞争劣势地位[1]

但我并不这样认为。原因有三个。首先,没有证据表明美国对跨国公司的海外收入征税使其陷入了不利地位。其次,美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伙伴国对其跨国公司的海外收入征税更多,即使奥巴马的提案被通过,美国的税收仍比这些国家低。最后,即使我们要向美国跨国公司的海外收入征税,也会通过经合组织与投资伙伴国进行协调,以消除可能产生的竞争劣势。

从肯尼迪总统在1961年首次提出对海外收入征税开始,美国跨国公司就一直在宣称其处于竞争劣势。当时美国跨国公司在全球占据着统治地位,例如通用汽车公司当时占据了美国汽车市场超过40%的份额。之后随着其他国家的发展,美国跨国公司面临了更多的竞争。但没有实证数据表明,1961年以来美国跨国公司海外收入征税政策的任何一次变化对他们的竞争力有什么影响。当跨国公司创造出世界需要的产品和服务时,他们就会成功,反之就会失败(正如通用汽车公司)。

美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伙伴国对跨国公司的征税也并不少。他们确实不对汇回的海外收入征税,但这仅限于已经被外国征税的收入或与收入来源国有实际关系的收入。另一方面,我们对汇回收入征税但对外国税收进行抵免,因此大多数情况下美国跨国公司并不真正需要为汇回的海外收入缴税,并且我们允许的延迟征税收入的范围更广。例如,美国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可以在加勒比避税天堂自由设立分支机构,并且不需为在当地的收入缴税。但其他国家却会对这些收入征税,除非跨国公司能够证明其与收入来源国之间存在真正的联系。因此我们的跨国公司在海外收入上支付的税收比其他国家的更少,即使奥巴马的提案被采纳也不会改变这一事实。

奥巴马的提案本可以更近一步。他们计划未来十年间对部分国外收入征税,总额为580亿美元;而采纳肯尼迪政府的提案对所有国外收入征税,总额达到2500亿美元。但是如果愿意与投资伙伴国协调,即使那样看似激进的目标也是可以实现的,这些国家中很多也跟随我们开始对汇回收入征税。这种协调是可能的,因为经合组织就曾经达成了一项体现《反海外腐败法》FCPA)原则的约束性协议(在经合组织协议签订之前,只有美国跨国公司受《反海外腐败法》约束并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美国跨国公司在三个低税率国家(百慕大、荷兰和卢森堡)中赚取的收入占其海外总收入的三分之一。美国跨国公司获利最多的十个投资地中有八个有效税率低于10%。奥巴马的提案迈出了让美国跨国公司承担公平税负的第一步,并且给小型美国公司提供了同等的平台。这些小型公司不但贡献了35%的税收,同时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国会应该尽快通过奥巴马的法案。

 

(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博士生田珍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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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rl P. Sauvant博士领导的哥伦比亚维尔可持续国际投资中心(VCC)是由哥伦比亚法学院和地球研究所联合建立的研究机构。它力图成为全球经济环境下的对外直接投资事务的领导者。VCC致力于分析和讲授对外直接投资公共政策和国际投资法的含义。



*作者是密歇根大学Irwin I. Cohn学教授和密歇根大学国际税收法律进阶课程项目主管。联系邮箱:aviyonah@umich.edu。作者感谢Karen BrownLorraine EdenJeffrey Owens的有益建议。

[1] Matthew J. Slaughter,“如何摧毁美国的就业:为了增加美国跨国公司的税负,奥巴马的提案将会损害我们大部分有活力的公司”华尔街日报,2010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