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伦比亚国际直接投资展望
哥伦比亚大学维尔可持续投资中心
FDI热门问题的观点
系列17 2010年1月27日
总编辑: Karl P. Sauvant (Karl.Sauvant@law.columbia.edu)
编辑: Lisa Sachs (Lsachs1@law.columbia.edu)
执行编辑:Rex Chatterjee (rchatt@law.columbia.edu)
国际投资法与媒体争端:对世界贸易组织法的补充
Luke Eric Peterson
近期,谷歌公司和中国在审查机制和网络安全方面的高风险争论引起了国际社会对国际贸易法对网络和媒体公司保护的重新讨论。但很少有人意识到国际投资法是从事跨国投资的网络和媒体公司的一个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大量国际条约框架的制定目的在于保护对外直接投资(FDI),防止其受到东道国的歧视、任意对待、无补偿性征用或其他形式等不公正待遇。关于投资保护条约的法律争论正日益增多,面对违反条约义务并造成现金损失的指控,外国投资者通常利用争端解决机制来起诉东道国。
再者,发生在外国投资者和政府之间关于媒体公约的国际仲裁数量虽然少,但呈现增长趋势。这些案件有时显示了投资保护协议对推进言论自由和媒体自由存在广泛的潜在影响,有时又显示国际投资协定有局限性。
媒体组织对双边投资协定(BITs)的使用
对于外商独资或合资的媒体公司,许多政府行为都可能被视为违反国际投资协定。这些协定对东道国没有直接或间接补偿征用、以及违反国际投资法标准(例如“公平公正待遇”、“充分保护和安全”或“国民待遇”)等行为做了具体的法律保护规定。类似的法律保护也出现在日益增多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包括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CAFTA)和大量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美国—秘鲁,美国—新加坡等)。
那些规范并不旨在直接保护表达权,而是保护外国公司免受政府限制言论自由的政策的影响。例如,如果东道国关闭一家外国控制媒体公司来反对该公司播放反对派领袖的演讲,那么外国所有者认为这些行为构成侵权或违反其他国际投资法的保护,如“公平和公正待遇”。类似地,如果一家外资媒体由于新闻报道而受到暴力围攻但政府却拒绝提供保护,那么外国所有者认为该国没有尽到对投资提供“充分保护和安全”的义务。
外商独资的报社、无线电台、电视台和出版社已经开始起诉东道国在国际舞台上给予的不公平待遇。尽管大部分争议具有商业导向型并且与税收、许可证或管制规定有关,但是其他也已涉及到政变期间政府对媒体的政治驱动型征用或对出版政治反对文章的出版者的不公平待遇。
机遇和挑战
媒体依赖国际投资协定保护的倾向日益增长,可能会激起对于这些保护的局限以及对政府为维护公共道德、国家安全或其他国家利益的管理灵活性的争议。在有关方面,我们会看到更深入的关于投资者保护法与人权法的重叠关系的争议。
当处理违背法定诉讼程序或执法不公的特定投资争端时,国际仲裁者参阅人权法以寻求启示和指导。看上去由于仲裁者被要求尽力解决媒体审查机制或解决引起的争端时,他们会查阅人权法院,国家法庭,例如美国最高法院如何解决这类问题,即使这些机构的规章对国际仲裁者不起决定作用。出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其他考虑,仲裁者尤其会寻求人权判决者关于限制表达自由方面的方法指导。虽然并不与投资协定争端的环境相同,但人权法可以提供有用的类似案例或视角。
尽管有明显迹象表明媒体组织倾向于受国际投资协定的保护,但这些协定并不是保护自由表达权的灵丹妙药。这些条约的保护局限于“外国”投资者,而且协定的组织框架——包括昂贵的国际仲裁——需要使用大量的资金,这也必将引起争议。
事实上不幸的是,由于某些仲裁规则默认的机密性,媒体和政府之间的争议仲裁有时是不公开的——远离记者和公众的视线。因此,不管国际法对媒体有何潜在影响,其对言论自由的影响可能更为广泛。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媒体行业以外的外国投资(尤其是采掘业和能源行业)都备受争议甚至导致了严重的冲突。跨国公司有时会向东道国施加压力镇压当地极端分子和竞争者。有时,外国投资者认为政府有法律义务压制当地批评家和竞争者为其提供“完全保护和安全”。这种情况下,仲裁者需要确保外国企业对安全的诉求不会损害言论自由的基本准则。
结论
尽管投资协定很少在媒体法律和人权法律学界讨论,但不断有迹象表明,投资协定的保护在一些外国独资媒体受到压制或审查的案件中十分重要。有人提出利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去试图解决特定形式的媒体镇压,却很少有人关注用国际投资法去试图解决特定审查机制和镇压形式。现在美国国务院有意向通过美国外交政策推进网络自由,以求达到外交政策目标,而这种方式能否使美国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的谈判位置发生转变还有待观察。中美之间正在进行的投资协定对话为此类有待提出和讨论的问题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
(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博士生田珍翻译)
转载请注明“Luke Eric Peterson,‘国际投资法与媒体争端:对国际贸易组织法的补充’哥伦比亚国际直接投资展望,系列17,2010年1月27日。转载需经哥伦比亚维尔可持续国际投资中心授权(www.vcc.columbia.edu)”
请将副本发送到哥伦比亚维尔可中心vcc@law.columbia.edu。
如需详细信息请联系:维尔哥伦比亚国际可持续投资中心,Lisa Sachs,副编辑,(212)854-0691,Lsachs1@law.columbia.edu。
由Karl P. Sauvant博士领导的哥伦比亚维尔可持续国际投资中心(VCC)是由哥伦比亚法学院和地球研究所联合建立的研究机构。它力图成为全球经济环境下的对外直接投资事务的领导者。VCC致力于分析和讲授对外直接投资公共政策和国际投资法的含义。
然而,哥伦比亚大学校长Lee C. Bollinger的报告中讨论保护国际人权,保护贸易和投资法。Lee C. Bollinger,不受禁止的,稳固的,开放的信息:新世纪言论自由(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2010)
报纸:Victor Pey Casado和President Allende Foundation 智利共和国版本,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案例编号ARB/98/2;电台:Joseph C. Lemire 乌克兰版本,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案例编号ARB/06/18;电视台:CME 捷克共和国版本(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Ronald Lauder 捷克共和国版本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和European Media Ventures 捷克共和国版本(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出版社:Tokios Tokeles 乌克兰版本,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案例编号ARB/02/18。
[4] 投资协定下的媒体许可证争议类似于人权判决机制下的索赔反抗。投资协定争端机制,Joseph C. Lemire 乌克兰版本,乌克兰倾向处理有关电台许可证申请的某些裂痕,一个类似于广播许可证遭到陷害的欧洲人权公约(ECHR)案例违反了人权法:Meltex Ltd和Mesrop Movsesyan 亚美尼亚版本,申请编号32283/04,2008年6月17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