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大投资展望  

NO.59 投资条约仲裁中女仲裁员的缺乏

发表日期:2012-10-18 已经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哥伦比亚国际直接投资展望

哥伦比亚大学维尔可持续投资中心

FDI热门问题的观点

系列59   201226

主编:Karl P. Sauvant (Karl.Sauvant@law.columbia.edu)

执行编辑:Jennifer Reimer (FDIPerspectives@gmail.com)

 

投资条约仲裁中女仲裁员的缺乏

Gus Van Harten*

 

参与投资仲裁的女性寥寥无几,改变此情形需对仲裁员聘任规程进行改革——在全球治理的背景之下仲裁员所作裁决至关重要。

截至20105月,249份已知投资条约中有631项任命。其中41项为女性,仅占总任命数的6.5%。更令人堪忧的是,选任的247名仲裁员中只有10位为女性,仅占4%

女仲裁员的聘任几乎针对Gabrielle Kaufmann-KohlerBrigitte Stern二人进行,因为对此二人的任命次数占女性任命总数的75%。相反,男仲裁员的任命有593项,委任次数最多的两名男性却只占据其中的5%(更多数据详见本文网上版本)。

女性角色之所以重要并非由于其决断必然有别于男性,而是因为仲裁人所作裁决具有公共意义,理应体现受其裁决影响的受众构成。这一原则有诸多显而易见的构成要素,女性的参与便是其中之一。因其表明,国家负有明确的义务当采取恰当的措施确保男女平等,并向女性提供与男性同等的就业机会。[1]

令人欣慰的是,一些国家已开始选任女仲裁员。这些国家包括阿根廷(29项任命中有5名女性),土耳其(6项中有2名),美国(9项中有2名),玻利维亚(2项中有1名)以及格鲁吉亚(2项中有1名)。

但总体而言,表现欠佳。相比之下,女性在国际及许多国内司法制度中活跃度更高。例如,自1995年来在欧洲人权法庭委任人员中女性占32%82名法官中有26位女性),在WTO上诉庭成员中占19%21名成员中有4位)。顺便提一句,仔细研究数据后会发现,种族与区域方面的平衡度同样不理想。

由此,便有理由质疑国际投资仲裁现有的聘任规程。这一程序具有临时性与部分私有化性质,并且在巨大的诉讼压力之下执行,使得选任机会倾向男性。

直接且实用的解决方案便是采用强制名册制,尽管这并非是唯一的选择。名册制的引进将成就一个对公众负责的审慎的选任程序,以免受由争议登记后所引发的战略性压力影响。这也使得国家能够更为公正地关注代表问题,包括消除阻碍女性参与的各种壁垒,诸如男性在主要的法律公司的集中或是女性在家庭责任上的差别等。

同样地,如若选任程序以公开、择优为基础,纳入与投资者机构及其他利益集团的磋商,则名册制将提升聘任质量。可以从例如国际女法学家协会、国际女律师联合会及国际女仲裁人联盟等机构获取关于合适人选的建议。使这些机构直接参与选任程序,除了能利用其知识与网络之外,亦有助于松动男性主掌的局面。如果名册本身未能达到这一平衡效果,则国家可以指定由名册上的特殊群体强制代表。

关键是,名册制将增强仲裁的独立性与公共责任,尤其是当所有仲裁员均从名册中选出时(抽签或是轮流的方式较好)。鉴于此,为确保选任在其成员内部的合理分配,不同于ICSID名册,此名册需保持合理的规模。

其他提高女性参与度的方式在效率及综合性方面稍逊一筹。例如可以以条约的形式规定选任机构每年的配额,但这需征得一系列公共及私人机构的同意或是取决于申请人所选的仲裁规则。同时这一方式仅能覆盖仲裁庭一些首席仲裁员与极少数当事人选定仲裁员(如果有的话)。

另一方面,一些投资条约仲裁以用作阐释或是替代现有投资条约的单独协议为基础,名册的设计应当覆盖所有此类投资条约仲裁。专业的咨询机构能够承担优秀人选的推荐工作。进一步说,为防某国或几国所提供的名册可能出现失误,需指定一名最终决策者定夺选任(例如国际法院院长)。

总而言之,依赖于当事方的临时聘任无法确保女性的充分参与。强制名册制有助于国家更为直接地解决这一问题。国家负责挑选合格的委任对象并给予仲裁员一段安全任期,这将有助于提升公共责任及独立性。

毫无疑问,名册制的设计和执行方面仍将存在挑战。但作为一个旁观者,我认为对于困扰现状的这一问题及其他相关问题,没有比这更为明晰的解决方式。

 

(南开大学国经所胡倩 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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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详细信息请联系:哥伦比亚维尔国际可持续投资中心,Jennifer Reimer, FDIPerspectives@gmail.comjreimer@lyphlaw.com.

 

Lisa Sachs女士领导的哥伦比亚维尔可持续国际投资中心(VCC – www.vcc.columbia.edu)是由哥伦比亚法学院和地球研究所联合建立的研究机构。它力图成为全球经济环境下的对外直接投资事务的领导者。VCC致力于分析和传授基于公共政策和国际投资法视角下FDI的影响



* Gus Van Harten (GVanHarten@osgoode.yorku.ca)系约克大学奥斯古德法学院副教授,其研究成果公开于www.iiapp.org。作者希望感谢George Bermann, Ken Davies, Anthea RobertsDetlev Vagts对本文初稿所作悉心评论。本文中作者的观点不代表哥伦比亚大学或其合作者及支持者。哥伦比亚国际直接投资观点 ISSN 2158-3579)是同行评议刊物。

[1] CEDAW 公约, Articles 3 and 11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