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大投资展望  

NO.56 推动OECD新《跨国公司行为准则》的成功实施

发表日期:2012-10-18 已经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哥伦比亚国际直接投资展望

哥伦比亚维尔国际可持续投资中心FDI时事专栏

系列56    2012117

主编:Karl P. Sauvant (Karl.Sauvant@law.columbia.edu)

执行编辑:Jennifer Reimer (FDIPerspectives@gmail.com)

 

推动OECD新《跨国公司行为准则》的成功实施

Tadahiro Asami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商业和工业咨询委员会(BIAC)已审议通过新修《OECD跨国公司行为准则》(下称《准则》)。该准则经OECD成员国、加入国政府、BIACOECD工会咨询委员会及OECD观察(一个国际性的非政府组织)磋商协议,于2011525日决议实施。由政府签署并承诺执行的《准则》系迄今为止关于负责任的商业行为综合性最强的跨国公司行为准则。新《准则》秉承了自愿遵守和非法律强制性约束的特性,并且在新规定的表述上非常严谨,其变动也有大量制约条件。

新《准则》对跨国公司(MNEs)负责任的商业行为有着更为明晰的定义,尤其是在人权领域。有关人权一章的添加具有里程碑式意义。该章程由OECD与联合国特别代表John Ruggie共同起草。由此《准则》充分体现了《企业和人权指导原则》的精神,后者由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于20116月一致通过。

依据《准则》一项新规定的重要条款,MNEs应当避免引发或导致对社会、环境以及其他准则规定的相关利益的不利影响。此规定涵盖MNEs的所有活动,同时也包括MNEs在供应链中直接涉猎的部分。即使不利影响并非由MNEs导致,但如若基于业务关系而与MNEs的活动直接相关,MNEs仍应检查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以避免出现此类不利影响。然而,这并非是刻意将责任从引发不利影响的主体转至与其有业务关系的MNE——该条款仅在MNE对不利影响有某种程度上的直接参与的条件下适用。

新规定希望公司能够基于风险谨慎处理,以识别、预防及减轻上述实际的与潜在的负面影响。除涉及科技、竞争与税收等方面的内容外,该条款适用于所有章节。除人权方面的内容外,《准则》对谨慎处理并未作出任何程序性规定。

国家联络点(NCPs)的工作程序方面得到了实质性的改善,比如通过设立指示性时间表,确保充足可用的人力及资金资源和相关措施并且能够避免不必要的索赔主张与无意义的抗辩行动。然而,NCPs作为调解者解决潜在问题的角色设定一直未变,尚不具备能够对公司行为进行判定的(准司法性)权利。

从商业层面来说,新《准则》能否成功落实主要取决于两大因素:

l  首先,成功与否取决于《准则》在多大程度上被纳入MNEs加强企业责任的行为标准或是作为其标准的参考。《准则》期待NCPs在其推广中发挥功效,并要求OECD投资委员会推出相关方案以确保其有效施行。BIAC愿同OECD合作力促落实。

l  其次,若要确保《准则》在全球范围内实施,新兴市场国家加盟《准则》的程度非常关键。目前已有34OECD成员国及8个非成员国签署《准则》,但如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俄罗斯及南非等主要新兴市场国家并未加入。OECD必须酌力鼓励新兴市场国家的加入。

 

《准则》系《OECD关于国际投资与跨国公司宣言》的组成部分。业界认为这一关联至关重要,是因为《宣言》同时能确保加入国政府通过给予MNEs国民待遇并避免冲突性要求以推行一个开放可预测的投资环境。对于企业推行符合《准则》规定的负责任的商业行为,政府所作的此类承诺意义非凡。正是政府和企业的彼此承诺成就了FDI的发展。

 

(南开大学国经所胡倩 翻译)

 

转载请注明“Tadahiro Asami,‘推动OECD新《跨国公司行为准则》的成功实施’,NO.562012117日。转载需经哥伦比亚维尔国际可持续投资中心授权(www.vcc.columbia.edu)。”请将副本发送至哥伦比亚维尔中心 vcc@law.columbia.edu

 

如需详细信息请联系:哥伦比亚维尔国际可持续投资中心,Jennifer Reimer, FDIPerspectives@gmail.comjreimer@lyphlaw.com.

 

Karl P. Sauvant 博士领导的哥伦比亚维尔国际可持续投资中心(VCC )是由哥伦比亚法学院和地球研究所联合建立的研究机构。它力图成为全球经济环境下的对外直接投资事务的领导者。VCC致力于分析和讲授对外直接投资公共政策和国际投资法的含义。



Tadahiro Asami (asami@biac.org)系商业与工业咨询委员会(BIAC)秘书长,此文系其个人评论。作者非常感谢前BIAC投资委员会主席Winand Quaedvlieg与现任BIAC投资委员会主席Stephen Canne的整理。同时感谢Alberto Echarri Ardanaz Soichiro Sakuma对此文所作悉心评论。本文中作者的观点不代表哥伦比亚大学或其合作者及支持者。哥伦比亚国际直接投资展望 ISSN 2158-3579)是同行评议刊物。

参见BIAC, “BIAC statement on the adoption of the update of the 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t the OECD Ministerial Council meeting on 25-26 May 2011;” 参见USCIB, “Business calls on OECD to promote updated Guidelines for MNE’s in non-adhering countries,” (press release May 25, 2011) 可见于 http://www.uscib.org/index.asp?documentID=4103.

本文系回应Manfred Schekulin, “Shaping global business conduct: The 2011 update of the 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Columbia FDI Perspectives, No. 47, September 26, 2011; John Evans, “Responsible business conduct: Re-shaping global business,” Columbia FDI Perspectives, No. 50, November 7, 2011.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 Implementing the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 General Assembly, UN Doc. A/HRC/17/31, March 21, 2011.

《准则》在供应链层面的规定并不详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