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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的欧洲FDI甄别机制:解决方案还是问题?

发表日期:2019-02-19 已经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未来的欧洲FDI甄别机制:解决方案还是问题?


Carlos Esplugues


与其他国家的讨论一致,[1]流入欧洲经济战略部门的FDI增加,这引发了关于建立欧洲级FDI甄别机制的讨论,以维护国家安全和/或公共秩序。一些并购受到了特别关注,如涉及关键基础设施技术和投入或获取敏感信息的,投资者外国政府控制的并购,或针对欧盟经济部门的并购。20179月,欧洲委员会向欧洲议会提交了关于FDI控制条例的提案。[2]在欧盟普通立法程序的框架内在机构间谈判之后,欧盟于20181120日就该提案的修订版达成了政治协议。[3]可以预见到,该修订案文20192月底之前议会和理事会谈论通过,然后作为一项条例颁布。

通过2009的《里斯本条约,欧盟成员国将对FDI问题的权限移交给欧盟,但在一些问题上由于相互矛盾的利益和意见而存在分歧。特别是,一些成员希望欧盟对投资保持友好,而其他成员希望保护自己某些行业免受外国控制。此外,采用共同的FDI甄别框架,旨在解决欧盟内部在该领域缺乏协调的问题,同时保证外国投资者的法律确定性和可预测性,这与成员国希望完全自主决定接受哪些投资的愿望相冲突。

关于是否建立FDI甄别机制以机制设计问题上均缺乏共识,这在原始提案中就有所体现,并且在修订后的提案中这一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对此,委员会进行了一定妥协,力求在欧洲现状内实现领域的艰难平衡:案文明确承认成员国有责任管理国家安全,并承认其在这方面的最终决策权,即决定是否创建国家甄别机制和是否实施其决策[4]

该提案涉及的范围有限,因为它是欧洲的某些特定战略部门交流FDI提案信息的机制。然而,它存在结构性问题,这引起了对其实用性和实现其目标的用性一些怀疑。其中两个问题特别重要:

· 该提案预见到委员会与成员国之间成员国之间以及与议会之间的合作,因此最终依赖于成员国的合作意愿。成员国一般有义务向委员会和其他国家通报信息,重要信息包括拟议投资所针对的部门和成员国,以及外国投资者的价值所有权结构资金。对于委员会或其他国家的意见成员国必须进行适当考虑承担最大责任”—它们无须被迫遵循这些意见,它们不这样做时提供书面解释即可[5]此外,通过借鉴条约关于欧盟运作3461)条成员国可以限制它们提供的信息。

· 由于法规覆盖的部门有限,并且评估投资提案的标准缺乏广度这些问题更加突出。这带来了将甄别范围扩展到安全或公共秩序问题之外风险。[6]

对于旨在建立有效的FDI信息交换机制的提案,至少应进行四项重大改革:

· 关于成员国FDI何时可能影响欧盟或其他成员国的安全或公共秩序应采用明确共同规则。

· 对委员会和成员国的任何义务,应在法规框架内对其进行明确界定,并使其具有强制性。在该体系下,成员国不能完全依赖其自身意愿来提供信息、考虑意见和评论、或对不遵守的情况进行解释。因此,应对成员国忽视评论和意见的能力设置最大限度,并且这一能力应有法规本身确定的一些有限和客观的理由作为依据。

· 对适用本法规所获得的机密信息通过协商确定对其进行全面保护的规则。

· 外国投资者可以甄别决定寻求司法赔偿,应确保其合法权利

该提案是建立未来欧洲FDI甄别机制过程中的第一步。但是,根据其目前的版本,它可能会增加国家评估程序的持续时间和复杂性,并产生更多的问题,而非解决方案。

(南开大学国经所陈江滢翻译)



*哥伦比亚FDI展望是一个公众辩论的论坛。作者所表达的观点并不反映CCSI或哥伦比亚大学或我们的合作伙伴和支持者的意见。哥伦比亚FDI展望ISSN 2158-3579)是同行评审系列。

[1]例如,201881日,美国参议院颁布了《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它修改了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法律制度。

[3]欧洲议会, “Provisional agreement resulting from interinstitutional negotiations,” 2018126日。

[4]条款1(2) and (3)

[5]条款. 6(9), 7(7) and 8(2)(c)

[6]条款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