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大投资展望  

趋向平衡的阿拉伯区域投资法规

发表日期:2015-12-23 已经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趋向平衡的阿拉伯区域投资法规

Moataz Hussein

 

在后“阿拉伯之春”时代,对于阿拉伯地区的商业环境产生影响的一些经济挑战促使许多国家修改其投资政策和法规。一方面,要保持对外直接投资(FDI)的吸引力;另一方面,需要同时应对可持续发展和人权的要求。本次修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这两者之间的平衡。

这些趋向平衡的努力包括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家法律框架的修订。包括约旦,突尼斯和埃及在内的阿拉伯国家已经开始了这一系列的努力。约旦在2014年颁布了其新的投资法;突尼斯于2013年起草了新的法案,至今仍在等待批准的过程中。至于埃及,它已于20153月提供了有关投资、公司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修订。

然而,关于区域法律框架的类似的成果却被人忽视了。在这方面,无论是阿拉伯国家之间还是欧洲-地中海层面,两种层面的区域经验都对阿拉伯地区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在第一个层面上,对于阿拉伯国家对阿拉伯资本投资的统一协定的修改企图,最终以一项不平衡的修正版本的通过收尾。阿拉伯国家并没有采用一个可以反映近期国际投资规则制定发展状况的新协议,反而选择修改其陈旧的协议,通过将投资保护的优先性置于保持足够政策空间之上,来保证国家对于国际直接投资的调节控制。其背后的主要原因为两方的利益冲突,一方面是“赞成投资保护”的资本输出海湾合作国家的集团,另一方面为一群“赞成监管灵活性”的非石油出口的阿拉伯国家。

在欧洲-地中海层面,阿加迪尔国家正意欲与欧盟(EU)针对深入全面的自由贸易协定(DCFTAs)的投资章节进行协商。种种迹象表明,这些国家很可能会面临相似的挑战。这些挑战可能会导致更多不平衡的区域投资法规。尤其包括:

l 欧盟谈判方式的消极影响。主要在于不平衡的双边谈判,涉及缺乏有可比性的议价能力的个别合作伙伴。

l 关于欧盟-加拿大全面经济和贸易协定的投资条款的谈判经验。

l 关于未来谈判不会对于贸易可持续性影响评估引起足够重视的担心,该评估针对深入全面的自由贸易协定对可持续发展所谓的积极影响提出了怀疑。

l 关于全面实施欧盟议会20114月通过的决议的相关问题;它建议委员会未来创造一系列平衡的国际投资协定(IIAs),以避免现存欧洲国际投资协定的不足从来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此背景之下,阿拉伯国家应该着手谈判一个新的泛阿拉伯国际投资协定。在对于人民强烈愿望下的促进与保护目标,以及通过调节投资来实现其合法公共政策目标的国家主权之间,该协定将起到平衡作用。

至于未来的深入全面的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阿加迪尔各国应努力克服双边谈判的问题,可以通过联合协调来达成对其贸易和投资谈判目标的一致解读。通过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处理区域性投资政策和法规,有望实现这一协调工作。

更普遍的问题是,阿拉伯政府应该追求一种改革投资法规和政策的立体方法。除了在国家层面做出必要的改变之外,他们还应建立一个区域性机构用以协调投资政策。同样必要的还有一个阿拉伯地区的平台用以交流国际投资协定和基于条约的索赔等相关经验。最后,还需要一个区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层面上,阿拉伯国家应该对于相关国际组织内部关于国际投资政策和法规的讨论做出贡献。